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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预留5%和质保期预留5%合理吗 缺陷,责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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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48269359 - 学 徒 1级  举报  
1、建筑安置合同签订过程中,发觉 合同条款规定工程结算完成付至90%,缺陷责任期预留5%(6个月),二年期质量包管金再预留5%(不包括防水质保金),同时还要扣留防水工程款的5%五年作为防水质保金。请问,这样合理吗? 二年期5%质保金是不是已经包括缺陷责任期的义务和用度呢。如果按合同约定是不是重复扣留了。防水是不是也是如此呢!请妙手解答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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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30732680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3/18  举报
不合理。只留保修金就可以了。有的地方保修金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