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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列金的支付问题 支付,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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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94517677 - 泥土工 2级  举报  
有一个市政门路项目合同价5000万元,其中暂列金600万元,施工过程中业主增加了一些施工项目,并明确这局部劳动内容(500万左右)从暂列金中支付。在申请进度款时,使用暂列金局部监理公司差别意支付,理由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扣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事实上我们也拿到了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的进度款。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暂列金局部同工程进度同步支付”。请问:1、监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2、如果监理公司是正确的,那么,使用暂列金局部的500万元工程款应在何时支付?3、如果想随工程进度同步支付应完善哪些手续?请妙手解答,这个问题对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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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3672535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3 11:01:00  举报
过错,暂列金属于甲方支配。就是说招标时未包括的项目,实施时产生了,就用暂列金来支付,施工过程中业主增加了一些施工项目,并明确这局部劳动内容(500万左右)从暂列金中支付。就应该按变动工程支付工程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扣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是只合同范畴内的工程款支付,因为签订合同时,还没有产生变动,所以暂列金属于甲方,不该该支付给乙方。但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变动,变动工程不可能不支付进度款,所以变动工程的进度款也应该按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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