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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遇到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和防水保修金 保修,合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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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34989169 - 泥土工 2级  举报  
合同签订过程中发觉,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90%,预留5%作为缺陷责任期(6个月)后付;同时再预留5%(不包括防水工程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两年)后付;最后剩余防水工程余款的5%五年后付。 我觉得这样签合同一致理。 质量保修金预留了5%,不克在扣5%缺陷保修金。防水的也是。我可以这样理解吗? 两年质保期的保修金5%已经包括缺陷责任期和防水保修期的义务和用度。请妙手针对我说的,指导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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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1
回答人:11108908 - 学 徒 1级 - 提交时间:2013/5/17 9:06:00  举报
建筑安置合同签订过程中,发觉 合同条款规定工程结算完成付至90%,缺陷责任期预留5%(6个月),二年期质量包管金再预留5%(不包括防水质保金),同时还要扣留防水工程款的5%五年作为防水质保金。 这样是一致理的, 二年期5%质保金应该是已经包括缺陷责任期的义务和用度呢。如果按合同约定是重复扣留了。防水也是如此的。 你就凭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的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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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2
回答人:6060399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17 14:43:00  举报
1、5%的缺陷责任期预留不合理。正常的质保金已含有该部分责任。2、防水工程余款预留是合理的。因为防水工程按要求质保期为五年。
楼层: 3
回答人:1498608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17 18:45:00  举报
你的理解是对的。质保期就是缺陷责任期,一般的部位是2两年,防水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