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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费取费:山东定额:凭据鲁建标字[2010]18号文件《关于通告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凭据我省的经济成长和建筑工人人为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解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人为、人为性补贴、生产工人帮助人为、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守卫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用度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统一管理。”但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规定“工程结算执行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置工程消耗量定额》、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9月通告的2010年价目表” 、“定额人工费按40元/工日执行”,虽然这是双方认可的,关键是在与,利用软件组价时,在人才机汇总表—人工表中出现三个价格“省价”、“地区价”和“市场价”(合同工中的40元/工日指那个价格未明确),其中“省价”和“市场价”可调,其中省价应该为所有人工费项目取费的计费基础,合同中的定额人工费按通例应该理解为市场价。按合同规定,“2010年9月价目表”其中的人工费应为53元/工日,如果结算时审计单位将市场价调成40元/工日,属于正常。但将省价也调成40元/工日的话,是否合理?有些软件省价(即取费基础)是不可调的,审计单位如果硬说按合同规定“定额人工费按40元/工日执行”,利用可调省价软件进行调解的话,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予认可,要求重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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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鲁建标字[2010]18号文件《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规定“工程结算执行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9月发布的2010年价目表” 、“定额人工费按40元/工日执行”,当然这是双方认可的,关键是在与,利用软件组价时,在人才机汇总表—人工表中出现三个价格“省价”、“地区价”和“市场价”(合同工中的40元/工日指那个价格未明确),其中“省价”和“市场价”可调,其中省价应该为所有人工费项目取费的计费基础,合同中的定额人工费按常规应该理解为市场价。按合同规定,“2010年9月价目表”其中的人工费应为53元/工日,如果结算时审计单位将市场价调成40元/工日,属于正常。但将省价也调成40元/工日的话,是否合理?有些软件省价(即取费基础)是不可调的,审计单位如果硬说按合同规定“定额人工费按40元/工日执行”,利用可调省价软件进行调整的话,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予承认,要求重新审计?合同上找找,果找不到,只好按照53元之前的省价44元/工日计算.第一如果工程合同在调价之前签订的,且规定不随政策调整而调整的话就是不能按照53执行了对。第二如果工程合同是在调价文件之后签订的话,应该就可以按照53取费了对。审计结算时,他们按照合同中的40来代替53,这样应该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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