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08年的
工程,
招标文件和
合同上都没有提到办法费调解的问题,合同签的是可调价合同,现在开始做
结算,签证上有相关工程量的签证,但是关于办法费签证上只有污水台班的签证,没有其他办法费的签证,这个工程的结算办法费这块我该如何考虑?
投标文件上安定防护、文明
施工办法用度、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进场及按拆、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其它(丈量、冬雨季施工、生产东西用具等用度)都分别计取用度了,请问我结算时候是要凭据投标时候还是要按实际产生的结算呢?如果投标时候记取了用度,但实际没有产生,我结算时要记取用度吗?如果实际产生的量超出投标时候的量,我又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