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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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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6404985 - 泥土工 2级  举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能详细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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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43806890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12 14:37:00  举报
你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百姓、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平,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执法准则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法准则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平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凭据执法准则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执法救济制度。对百姓、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守卫的救济效用。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要领,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凭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克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敷。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执法准则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自己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容隐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执法对守卫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富裕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刚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的比较 第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两者是相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步骤寻求救济的一种执法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一种执法。在救济这一点上,两者都是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的重要执法制度。但从性质上看,两者又是差别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凭据司法步骤外部的一种纠错机制。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克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畴亦有所差别。凭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平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平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凭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平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务必是执法、准则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平不克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第二,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备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守卫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备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守卫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相同之处都是为了守卫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防备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仅仅是为了防备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适当性的问题。 第三,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两者却是完全差别的。凭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前者具有初审性质,后者具有复审性质。所以,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本领有最终司法效力。正因为两者均具有审查性,所以他们在举证责任上,都是由被审查者包袱,前者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袱,后者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包袱。在认证规则上许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受理问题上存在衔接问题。 第四,从步骤的角度来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险刚正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行政诉讼是保险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将司法刚正放在最首要的职位地方,同时兼顾审判效率。由于两者所强调的问题有所偏重,因此,在步骤规定的繁简水平上就有明显的差别。行政复议准则定,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接纳书面审查;行政诉讼准则规定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步骤中应当接纳开庭审理的方法。前者相对简便高效,后者相对纷乱,所用时间较长,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险司法刚正。 行政复议是指百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百姓,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要领。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步骤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品。主要是确定诉讼加入人的执法职位地方和相互关系的执法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步骤所制定的,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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