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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赔案处理中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什么? 保险,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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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5358858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1 12:15:00  举报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危害管理技术  
  1.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  
  在工程保险中,项目业主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认真处理与工程保险赔案相关的一切事务,维护被保险人在索赔中的正当权益,推动赔案处理的顺利开展。专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在危害事故产生的第一时间内接收脱险单位的事故报案,剖析判断保险责任; 
  (2)赶赴现场初勘取证,安排保险公司及公估人现场联合查勘,组织赔案公估理算及协调,跟踪赔案处理,组织单位和人员提供保险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 
  (3)向脱险单位解释保单条款和保险规定及最终理算结果等。  
  由此可见,专设机构的职责贯穿赔案处理的始终。由于对工程保险条款和相关准则具备专业知识,专设机构能为保险公司顺利处理赔案提供种种方便。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被保险人不因工程保险索赔中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丧失获取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权利,有力维护了工程项目业主获取全部合理赔付的合法权益。  
  2.索赔步骤。  
  索赔步骤可以简单表述如下: 
  (1)脱险报案; 
  (2)紧急施救; 
  (3)保险责任判断; 
  (4)紧急通知和事故申报; 
  (5)现场初勘; 
  (6)现场联合查勘; 
  (7)证据质料提供; 
  (8)协助公估理算; 
  (9)协助再次查勘现场和增补质料; 
  (10)接受最终理赔申报。  
  3.索赔中的危害管理技术。  
  索赔中危害管理的根来源基本则是被保险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既要守卫自身工程或财产的安定,又要争取积极有利的条件促使双方刚正、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提高索赔效力,以迅速恢复工程建设,制止不须要的争执和讼诉。具体的危害管理原则如下。  
  (1)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间效力,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①报案及时; 
  ②施救及时; 
  ③索赔及时。脱险单位在脱险后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向业主和其专设机构报案,此为报案的及时性原则。在报案之后,业主和脱险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危害事故,抢救未受损的工程或财产,防备损失进一步扩大,此为施救的及时性原则。及时的施救用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赔偿金额一般不超出工程保险金额。别的,在专设机构确定危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为索赔及时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要做到组成索赔条件的因素是真实可靠的,种种证明文件和质料及索赔手段是合法的。对付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水平的,保险人对其虚报局部不包袱赔付责任。其行为如果一致法并组成犯法的,被保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有理、有据原则。“有理”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富裕依据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获取合理保险保险的权益,果然、刚正地与保险人及公估人商谈索赔过程的每一环节,讨论最终赔付结果,用执法准则和保险合同维护索赔权利。“有据”原则是指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出具所有与赔案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保险人和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被保险人要想获得比较合理的赔偿,务必做好灾后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劳动,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是乐成获得索赔的须要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求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是维护自身在赔案处理中合法权益的关键。  
  (4)面对第三方索赔的缄默性原则。在产生圈外人责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在未取得保险人和公估人书面同意前,不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体现对损失负有责任并答应赔款或予以解决,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损失财产。  
  (5)保存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被保险工程或财产事故是由圈外人责任引发的,被保险人除了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向圈外人提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为制止向第三方索赔造成的未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也应以书面形式向圈外人提出索赔,为保险人保存代位求偿的权利,使保险人在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之后有权利再向圈外人追偿。  
  二、保险人理赔危害管理技术  
  保险业是经营危害的行业,保险人是包袱危害的主体。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要兼顾保险双方的刚正和利益,及时合理地进行相关赔付,满足业主转嫁工程危害的心理预期,制止品德危害和逆向选择的产生。理赔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使工程保险的成长既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转嫁危害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竞争力,促进工程保险业的可连续成长。  
  1.理赔步骤。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建设期长,工程危害纷乱,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较高。理赔的步骤简单体现如下: 
  (1)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2)通知经纪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险接收人; 
  (3)联合查勘现场; 
  (4)收集相关证据质料; 
  (5)公估理算出具开端理算申报; 
  (6)预付赔款; 
  (7)再次查勘现场,收集相关增补质料; 
  (8)定损,出具最终理算申报; 
  (9)赔付; 
  (10)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  
  2.理赔危害管理技术。  
  完善的理赔危害管理技术是构建经营工程保险的财产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理赔危害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于培养保险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观察取证能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观察,以便正确掌握事故范畴、损失水平、性质影响和原因等情况,为理赔的责任确定、损失评估、赔款理算等劳动奠定基础。为了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提供富裕有利的证据,需对事故现场拍照,在须要情况下,还应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有时还要用仪器进行检验和勘测并保存资料。保险公司应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和被保险人的事故申报等,对损失较大的案件还要查封被保险人的会计帐。 
  (2)责任确定能力。保险公司应在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齐全、真实的前提下,比较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剖析和审核危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包括: 
  ①剖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 
  ②确定事故产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③确定损失是否产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园地或地点。 
  ④审核损失的工程和财产是否包括在保险的范畴之内。 
  ⑤判定损失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评估定损能力。工程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受损水平密切相关。其基来源基本则是:损失水平越重,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险评估定损中,通常接纳以下三种要领: 
  ①按市场价格评估。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同等类型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 
  ②在保险标的遭受局部损失但可以修复时,按恢回复复兴状所需用度评估,并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技术的更新或质料的考究转变原有结构或质地使用度增加的,对付增加的用度,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③推定全损。受损的保险标的不克修复或恢复用度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如果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  
  (4)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责任范畴内的重大赔款,案情相对清楚但又尚不克结案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有责任将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安排赔款摊回。预付赔款一般为总赔款金额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赔效率,援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工程建设。  
  在理算师出具最终理算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首席保险人应及时认真将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为了方便平时零星赔款的支付,首席保险人还可与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额的小额赔偿基金,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在确定赔案的损失金额后,赔款可由理算师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每次赔付的最高限额不该超出赔偿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克按规定时间划付赔款,应由首席保险人垫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克履行赔付责任,则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5)摊回赔款的能力。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在一定命额内,首席保险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将各自相应的份额付给首席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超出一定命额后,首席保险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划付应分摊的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数额巨大时,首席保险人应首先取得国际再保人同意付款实在认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发出赔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首席保险人划付应分摊的金额,之后由首席保险人一并划付给被保险人。在配合保险人垫付全部赔款或预付赔款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应从再保险经纪人处摊回相应的由再保险人包袱的赔款,在规定的劳动日内,首席保险人凭据相应共保比例将所摊回的赔款划拨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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