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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土建技术规范的作用与管理是什么? 规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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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46507389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8 21:27:00  举报
恒久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往往视技术规范为法,将规范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同于执法条文来看待。技术规范或规程,与种种技术条例、技术要求、工法、指南等技术文件一样都是技术准则,自己不具有执法作用,只当工程各方(业主、设计、施工企业)认同作为设计与施工的依据并在契约的基础上,才华作为执法仲裁的依据。将技术问题法制化并强制执行,倒霉于技术进取和创造性的发挥,反而容易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虽然,政府部分从国家和民众的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在安定、环保等重大原则上对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提出务必满足的最低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准则,但准则一般并不需要提供如何到达这些要求的具体技术途径和要领,后者是技术准则的任务。政府也可以原则认可或批准某些重要的技术规范或其中某些内容使用。
  土建工程有着强烈的本性,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具体特点去解决设计与施工问题。所以规范作为技术准则宜强调其指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果规范条文看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执法条文,就有可能束缚设计施工人员的主动创造性并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我国土建工程在结构设计上与国外相比的最大差距就在于方案与技术上的创新,这与以往过分强调规范的执法职位地方从而形成所谓“结构设计就是规范加计算”的倾向不无关联。我国的技术规范在编写品格上也有模仿执法的倾向,极少提及使用者需要注意规范可能存在的某些不敷之处或允许并鼓励使用者在某些问题上可以另辟蹊径。如果在设计施工中要取代规范中已经落后过时甚至有害的技术规定,则无异于违法行为。相反,只要墨守规范,即使出了事故,就可不负执法责任。这样就在客观上降低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要求与职责要求,倒霉于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加入今后的国际竞争。为了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并杜绝钻规范条文的空子进行偷工减料,应有须要建立这样的共鸣并作出规定,即遵守了规范条文并不料味着就可免除执法责任。国外有些规范就是这样规定的。  
  企图连续加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来解决屡禁不止的工程事故,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现在,有关主管部分将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的局部条文抽出来,明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规定各个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须通过有关部分或其授权委任的其他企事业设计单位的审查,而审查的主要内容就在于比较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其任务已类似于执法;这种做法是否明智似可商榷。我国土建工程事故频繁的原因,主要在于管理不善,特别是管理环节上的腐败;其次是施工操纵人员素质低,又难以短期解决;过分强调规范的职位地方与作用,未能建立与规范配套的完整准则体系,好比缺乏指南、工法等更为详尽具体的技术文件,可以用来指导和规范设计与施工的各个具体环节,也有一定的关系。从设计角度看,出现事故主要不是由于没有凭据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而是方案性的错误或忽略主要的设计条件;也有一些工程则因过去的设计准则过低,耐久性不敷,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应有的例行检测而导致失效。其实,要做到设计规范强制条文的要求最为容易,为此请专业人士审查似无须要。重要的工程设计应规定请专业单位全面审核,其要点也应在结构方案、结构要领与计算剖析的原则上。从结构设计的国家规范中抽出的强制性条文难免支离破碎,个别条文的规定也不一定适合某些地区和某些工程的具体特点,反而造成麻烦。  
  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成长很不平衡,技术力量悬殊,环境条件不同,客观上要求规范能给设计人员更多灵活性,少一些强制性,这样才华更好地在规范的指导下,凭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去解决问题。总之,在规范准则上,要开脱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的过分强求统一、较少考虑本性和缺乏实事求是灵活性的倾向。要提倡和鼓励各省市体例地方性规范,在工程的安定性和耐久性准则上,可有差别的设置水准。好比上海北京、广州这些多数会应该高些,在抗震防灾要求上,更应区别看待。全国性的规范订得愈详细,其适用性可能变得愈差,造成的混乱也可能愈多;特别象岩土工程那样的规范更是如此。  
  技术准则中的强制性越多,也意味着政府有关部分在具体技术问题上需要包袱的责任越重,而这些原来不该是政府部分的职责。规范中的要求是最低要求,在安定设置水准上,政府需要干涉的也应是包管民众安定的最低要求。对付土建结构的抗震设计,政府有关部分至今仍规定任何部分和个别不得随意提高抗震的设防准则(建抗586号文件)。事实上,如将商品房的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抗震能力可提高约1倍,而增加的衡宇造价相当有限,在众多都市中可能仅及居民用于室内装修用度的几分之一。政府的这一规定无异于限制居民只能购买抗震安定质量准则最低的衡宇,如果产生地动造成损害,有关部分如何解释? 
  规范等技术准则的管理体制亟待改进。建国以来,由政府部分认真统管并指定有关企事业单位分别包袱每本规范编写和修订劳动的做法已越来越不克适应当前的形势,有些在经费和人力上得不到包管,平时基本上没有专门人员去搜集了解规范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修改增补规范条文;面对新的结构型式、新的质料和新的工艺,规范的过时条文不但成为推广新技术的阻力,并且有被误用或盲目套用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定事故。  
  发达国家有关土建结构工程的规范及与之配套的种种技术准则多由行业协会或专业学会体例及管理,规范的翻新周期短,不象我们要长达10年以上。我国的学会与协会重复设置,分工不明,并且至今还依附于某一政府部分,基本上只起到政府职能部分非官方代言人的作用,距离独立和宽裕活力的健全机构还差的很远,如何发挥这些机构在技术准则编写和管理中的作用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整顿合并有关的学会、协会,加强其职能,并逐渐成为技术准则体例管理的主体。  
  准备提交政府有关部分考虑的建议  
  为了改进我国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定性与耐久性,这次论坛中提出了以下建议供政府有关部分考虑,  
  1.桥梁、隧道、门路、口岸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已是当前亟待接纳办法应对的重大问题。不然,一些工程的正常使用效用和安定性将得不到有效包管,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会蒙受巨大损失,并将给生产和民众生活带来恒久困扰。  
  建议国家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主管土建工程设计准则的部分,能对工程的耐久性要求作重点审查,明确土建工程的设计应有最低使用寿命的要求,重要工程的设计文件中应有正常使用寿命和耐久性设计的独立章节与论证;
  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混凝土工程耐久性的基础理论研究赐与重点支持; 
  建议国家安定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在近期内编订有关准则准则赐与立项资助; 
  建议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建筑学部在其咨询研究项目中,联络国内有关专家,促进土建结构耐久性设计指导性技术条例的体例。  
  2.土建工程使用过程中的安定性,应有定期的检测和正常的维护修理加以包管。对付重要土建工程,我国尚无务必进行安定检测的准则。在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上有重新建、轻维修的倾向,倒霉于工程寿命和投资效益。  
  建议对桥、隧等重要大众基础设施和大众建筑物,在其使用期内实施强制性的定期安定检测。为此,需要制定准则,体例相应的技术准则;对付土建结构工程的检测与评估,需要建立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和从业机构的资质认证与监管体制。凡属已建工程的安定诊断也可一并归入这一行业。 
  建议政府有关部分在桥、隧、门路等土建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上,凭据需要,加大工程维修费的比例。  
  3.完善技术准则体系与管理体制,发挥学会、协会在技术准则体例、修订和管理中的作用;逐步淡化技术规范条文的强制性质;鼓励体例地方性规范(准则)和企业准则,适应差别地区在环境地质和经济、技术水平上的差别,并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取。  
  4.合理设置土建结构设计的安定水准,务必考虑工程失效的危害后果、社会的财产与资源提供、乃至民众的意向等多种因素。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巨大转变,有须要重新审视现行土建结构工程设计规范的安定设置水准,建议主管部分组织论证。桥梁等交通土建结构的危害后果较大,且由于车流、车载、车速的快速成长,在设计荷载准则值和承载力安定度的设置水准上似乎应比一般的建筑结构有更高的安定贮备。在建筑结构的安定设置水准上,建议进一步收集差别意见,包括商品房消费者的意向。我国差别地区的经济成长水平悬殊,在建筑物安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上是否需要区别看待也值得探讨。 
  5、我国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接纳可靠度设计要领的经验及问题值得总结。可靠度要领用于差别类型结构的先决条件和难度不一,不消强求一律。建议有关部分在推广可靠度要领于种种设计规范时,广泛征集种种看法,实事求是,稳慎看待,不宜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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