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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合同,没有,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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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76760335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6 12:58:00  举报
1合同主体不相符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领班”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安排,仅是被挂 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领班”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基础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领班”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并且还存在“包领班”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领班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领班”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职位地方,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领班”签订很倒霉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领班”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种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产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执法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2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剖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劳动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认真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劳动,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笔直运输东西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剖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劳动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动,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解合同价格。并且大多合同中的劳动内容和范畴同样不敷明确,一些劳动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3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定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敷细,或不敷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步队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转变,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管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定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定帽、安定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定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置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准则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觉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未几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务必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局部罚金就会很痛苦,甚至引起纠纷。1.4工人人为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一致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敷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克定时领到人为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人为的保险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种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产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领班”的手中,而“包领班”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领班”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人为,而发包人为了制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则务必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人为。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多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执法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劳动不敷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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