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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随主物转让? 产生,关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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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20888853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1 8:33:00  举报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产生互相附着或者聚合并且在经济上产生密切的关联之后,当物上的权利产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所适用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的划分并非人为拟制,而是经济实践的反应。现实中的物经常是由许多简单物结合在一起组成的物。当物上的权利产生变动时,务必考虑各局部是否也随之产生权利的变动,因此制定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规则非常须要。 
要准确控制本条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需要首先对主物和从物的观点进行理解。首先,主物、从物的观点差别于物的整体与其重要身分之间的关系。物的重要身分是物的组成局部,而主物和从物在聚合之前分别为独立的物,例如自行车与车锁,在聚合之前为独立的物。在聚合之后,凭据它们的作用可以决定主从关系,并决定权利的变动。但物的重要身分与物的整体自己就是一个物,例如汽车与其发动机,如果没有发动机的作用,汽车就不可之为汽车,也就无法发挥物的整体的效用。因此执法上的规则是,不许可在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重要身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权利;而主物从物之间的关系却差别,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认可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例如甲将自行车出售给乙,完全可以约定自行车车锁不售仍由甲所有。 
正是基于对主物、从物仍为两物的认识,列国立准则均做出规定,许可原权利人依特另外约定对从物进行处分。这一考虑的基来源基本因在于:主物和从物终究是两个物,从物附着于主物一般也有其可分性,从物与主物的疏散并没关系碍主物的经济效用的发挥。 
最后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中,务必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和从物务必产生空间上的联系,并且从物对主物需发挥帮助性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特别强调,主从物除产生附着关系外,还务必具有同属一人的事实。别的,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还强调,从物务必为动产。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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