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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期限? 期限,地役权,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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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9442854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9 23:17:00  举报
设定地役权,其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增补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出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执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对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准则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一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一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可以延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作了规定,居住用地七十年;产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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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地役权的期限都是受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实践中可能产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好比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二十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三十年,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年。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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