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建筑施工 > 施工技术 > 提问

什么是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合同,权利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65437217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4 6:45:00  举报
物权准则定了解除地役权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使地役权消灭。本地役权合同出现以下两项法定事由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 
(一)违反执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执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法授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如地役权人逾越土地利用的范畴不按约定的要领利用供役地等,就属于滥用地役权。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用度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地役权合同是否有偿,由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约定。如果地役权为有偿,那么,地役权人务必凭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凭据合同约定支付供役地权利人用度的,并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至心,或者基础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不然,不但对供役地权利人不刚正,并且还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消灭。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地役权消灭的两项法定事由,是专门为供役地权利人设立的权利。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