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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 包管,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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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63659873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7 10:09:00  举报
本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三种包管物权都做了规定。1995年实施的包管法中也包括对这三种权利的规定,其中有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本法第四编“包管物权”,是在包管法的基础上规定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包管物权制度,增加的规定主要有:(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别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和产品抵押;(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融资,成长经济。 
别的,本法凭据我国包管实践的成长,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还对包管法的有些条款做了修改。例如包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包管又有物的包管的,包管人对物的包管以外的债权包袱包管责任。这一规定已经不适合包管制度的成长,倒霉于守卫债权人利益。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包管的债权既有物的包管又有人的包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包管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凭据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包管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包管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包管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包管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包管人包袱包管责任。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到了与包管法的效力衔接需要专门处理,所以在本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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