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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留置权,适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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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78605106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5 15:37:00  举报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畴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畴,包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执法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存包管法的这一规定,存在差别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为制止滥用留置权的情况产生,应该维持包管法的这一规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执法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才华适用留置权。有的意见认为,包管准则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畴过窄,不相符经济实践需要,倒霉于守卫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畴。 
  应该说,包管法制定的时候,我国市场经济方才起步,有关市场经济的执法制度还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形成,规定留置权较为狭窄的适用范畴是妥当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长,相关市场规则和执法制度的完善,将留置权的适用范畴扩大到因无因管理、仓储合同及其他办事合同产生的债权中是须要和合适的。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立法来看,也几乎没有逐一列举留置权适用范畴的。因此,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畴,而只是在本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畴做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相符留置权建立的条件,均可以建立留置权。 
  第一,执法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执法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执法规定,不得建立留置权。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凭据约定。对付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克建立留置权。好比,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人为或者质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劳动效果,而应当依债权自己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留置权属于法定包管物权,执法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刚正原则,为了守卫债权人的利益,包管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大众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执法自然无须干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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