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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面积,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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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57813514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6 6:56:00  举报
被拆迁衡宇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衡宇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步骤,凭据建设部《都市衡宇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衡宇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衡宇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衡宇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衡宇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拆迁衡宇的性质不克协商一致的,应当向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申请确认。对被拆迁衡宇的面积不克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要领》设立的衡宇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衡宇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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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衡宇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和房地产管理部分制定要领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衡宇估价申报》以后,应该检查被拆迁衡宇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与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或本地对被拆迁衡宇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及时向估价机谈判拆迁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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