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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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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50621917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0 9:10:00  举报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法、准则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接纳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配合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局部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局部内容不但注明合同用语实在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法、准则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品级准则》(试行)、《建筑安置工程总分包实施要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准则,遵循平等、自愿、刚正和诚笃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品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劳动,它将一致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危害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革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凭据我国执法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务必取得相应的资质品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一致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品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孕育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接纳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治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要领作出约定。 
  2、凭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分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加入验收的单位、人员,接纳的质量准则,验收步骤,须签署的文件及孕育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要领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多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制止设计变动、现场身份证和质料差价的产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解”。合同中务必对价款调解的范畴、步骤、计算依据和设计变动、现场身份证、质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步骤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步骤的规定也较粗,倒霉操纵。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步骤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执法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经常产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纵,制止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劳动人员的经营行为包袱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加入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须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动、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畴、步骤、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备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产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用度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产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多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到达什么水平的自然灾害才华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产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步骤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动、连续几多天到达几多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须要的纠纷。 
  八、运用包管条件,降低危害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执法资源中的包管制度,来防备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危害。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包管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包管。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证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定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富裕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凭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增补协议、变动协议,调解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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