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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开发,动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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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14716625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 20:25:00  举报
《开发经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据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起止日是自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计算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动工开发日期是指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实质性投入的日期。动工开发务必进行实质性投入,开工后务必不问断地进行基础设施、衡宇建设。 
《开发经营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违约和土地闲置,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开工延期。不可抗拒力是指依靠人的能力不克抗拒的因素,如地动、洪涝等自然灾害。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2)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而不克如期开工的或中断建设一年以上的。 
(3)因动工开发务必的前期劳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期动工开发的。如发觉地下文物、拆迁中发觉不是开发商努力能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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