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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业主,大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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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0267089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5 15:09:00  举报
业主是建筑区划内的主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孕育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因此,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加入业主大会,行使专有局部以外共有局部的共有权以及配合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局部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如果建筑区划内业主人数众多的,可以设立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委员会,故本条第一款接着规定,业主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凭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主要有:(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办事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办事合同;(4)监督业主条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当。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孕育产生。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孕育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建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办,自主组建。但是,一个建筑区划内,业主从差别的地方入住,互不相识,而人住的时间又有先有后,有的相差几年,因此,建立业主大会对付业主来说有一定的难度。据观察了解,北京市目前建立业主大会的,仅占已有物业小区的三分之一左右。河南省已建立业主大会的占物业小区的10%左右。业主大会的建立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区划内的稳定团结,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赐与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向准备建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执法、准则及规章,提供已建立业主大会的建立经验,援助建立筹办组织,提供政府部分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条约等示范文本,协调业主之间的差别意见,为业主大会建立前的相关活动提供须要的活动场合,积极主动加入业主大会的建立大会等。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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