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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包管,消灭,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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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8645439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6 6:18:00  举报
包管物权的消灭原因因包管物权种类的差别而有所区别,我国包管法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分别做了规定。包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包管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看成为抵押财产。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看成为出质财产。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包管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消灭。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包管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本法在包管准则定的基础上,对包管物权消灭的配合原因做了归纳: 
第一,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包管物权是隶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包管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凭据包管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局部消灭,包管物权仍然存在,包管财产仍然包管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别的,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包管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包管物权也消灭。 
第二,包管物权实现导致包管物权消灭。“包管物权实现”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包管人约定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拍卖、变卖包管财产,以拍卖、变卖包管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包管物权是为包管债权而设定的,包管物权实现就意味着包管物权人权利的实现,包管物权自然就归于消灭。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包管物权一旦实现,无论其所包管的债权是否全部清偿,包管物权都消灭。凭据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包管物权实现后,未受清偿的债权局部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但这局部债权已无包管物权。 
第三,债权人放弃包管物权导致包管物权消灭。这里的“放弃”是指债权人的明示放弃,明示放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体现放弃包管物权,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提供包管的第三人以签订协议的方法同意放弃包管物权。二是债权人以行为放弃。例如,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包管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包管物权。在立法中,对是否规定债权人放弃包管物权导致包管物权消灭曾有差别意见。从国外的立准则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确实有两种差别的做法,有的国家认可所有人抵押,如德国规定,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不消灭,抵押权归所有人享有;也有的国家规定,放弃包管物权导致包管物权消灭。我们认为,认可所有人抵押实际认可了抵押权的独立性,这与本准则定的包管物权的隶属性相违背,所以本法接纳了后一种做法。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第四,执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包管物权消灭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主要是指本法的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执法规定的包管物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或者专属于某一类包管物权的消灭原因,例如,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包管的,留置权消灭。这就是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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