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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关系,债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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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65210380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7 8:47:00  举报
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便有权留置;第二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产生有牵连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产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执法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险债权的实现。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产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财产,则对债权人的守卫过大,有违刚正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定,第一种意见不可取。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牵连关系”的观点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一元论”认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有无牵连关系,应依“统一的简单的准则”来判断。但何为“统一的简单的准则”,则说法不一:一是认为标的物为组成债权产生的执法事实之一时,即具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标的物组成债权产生的基础,即具有牵连关系;三是认为标的物的存在与债权的产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并且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有留置权存在的须要时,即为有牵连关系;四是债权与标的物由于某种经济关系而产生,债务人如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债权人返还其标的物,在社会一般观念认为不其时,即可认为标的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二元论”认为,债权与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以标的物为债权产生的直接原因为限;如果是债权产生的间接原因,也可以认为有牵连关系。至于哪些是债权产生的间接原因,也存在差别看法:一是认为债权与标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而产生的,即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债权间接因标的物的关系而产生的,两者即有牵连关系;三是标的物为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债权之标的物时,即存在牵连关系;四是认为债权因标的物而产生,或者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因同一执法关系或者生活关系而产生,即有牵连关系。可见,牵连关系的观点过于模糊,范畴不确定,执法适用中容易孕育产生一致,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也不可取。 
  因此,物权法没有接纳牵连关系的观点,而是明确规定,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执法关系。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务必与债权的产生具有同一执法关系,则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定原则。因此,本条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执法关系。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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