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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使用权,建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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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61433088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4 2:38:00  举报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包袱的义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留存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畴内进行。例如,限定衡宇的高度、限制衡宇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过该项范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留存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为目的,则其务必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占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2)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劳动物也随之抵押。另外,本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抵押时,其使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别;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本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隶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畴内进行非留存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的隶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的赔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立准则上有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付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有取回权。但取回难免会使物受到毁损,并且即使取回后恢复土地的原状,也往往对土地倒霉,从社会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准则上又往往确认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以购买权调停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时,地上权人不得拒绝。这种购买权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勉强;并且该项购买权一旦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权。我国物权准则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大众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执法规定对该土地上的衡宇及其他不动产赐与赔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执法规定治理。该土地上的衡宇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凭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执法、行政准则的规定治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执法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支付让金等用度。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及附着物为恢回复复兴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转变土地用途;需要转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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