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建筑施工 > 施工技术 > 提问

承包地收回? 承包,土地,城镇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78333329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7 8:49:00  举报
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授予了农民恒久而有保险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恒久稳定提供了执法保险。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局部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财产不敷发达,大多数农民一时难以实现非农就业,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保险。因此,务必保存土地承包关系的恒久稳定,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本条的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征。凭据这一规定,除执法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产生什么样的转变,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发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好比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都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种种非农财产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制止已有承包地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人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解和城镇化的成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会连续增加,对付承包人全家离开农村,迁人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区别差别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以制止发包人随意收回承包地。 
这里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关于承包人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凭据本人意愿,保存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这是从我国当前加快小城镇健康成长的政策出发的。国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促进小城镇健康成长的政策办法,加快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促进小城镇的健康成长,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自1997年开始试点,到2001年正式在全国推行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允许一定条件的城镇暂住人口正式取得城镇户口,演变到基本解除对小城镇的迁移限制,小城镇居民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从目前我国成长小城镇的政策出发,对承包人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孕育产生后顾之忧,倒霉于实现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标。 
同时,对这一问题,还应当考虑到农民迁人小城镇后的社会保险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不敷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小城镇,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成长不平衡,许多小城镇还没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险。凭据我国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成长状况,农村土地承包准则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凭据承包方的意愿,保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凭据这一规定,承包人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凭据承包人的意愿,保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凭据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耘;也允许承包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接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流转。虽然,如果承包人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人,也是允许的。 
随着都市化的进程,有一局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设区的都市转移。目前全家进城落户的人数较少,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成长和都市户口的逐步放开会有所增加。承包人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孕育产生活基本保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相对付小城镇而言,在设区的市,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健全,承包人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到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允许承包人保存其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都市社会保险,有悖社会刚正。别的,在设区的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非农就业,获得生活保险,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险的效用大大弱化。而在我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大局部地区存在人地矛盾。为缓解农村人地矛盾,成长农村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将其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人,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准则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凭据这一规定,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主动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承包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解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人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是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大,收益慢,危害大。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变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备乱砍滥伐,守卫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人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应当收回,而应当凭据承包人的意愿,保存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为鼓励农户对土地进行投入,使承包人在交回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向承包地的资产投入得到赔偿,农村土地承包准则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承包人对盐碱度较高的土地或者荒漠化的土地进行治理,使其成为较为肥沃的土地,在交回承包地时,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因治理土地而支付的投入赐与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